2019中央环保督查即将开启,您准备好了吗?

   2020-10-04 聪慧网sxxjymy12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10月04日 10时16分09秒

    慧聪化工网讯:不久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题培训班在京举办,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出席培训班并讲话。他强调,要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督察实践中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排头兵。

    那么,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将有何变化?

    思路上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长根:在总体思路上,将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两个着力点:下一步的督察更多要聚焦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我们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水平。今后会更加关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这个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大环保上更好地去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时间上

    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启动。2019年起,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覆盖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例行督察,再用1年时间完成第二轮督察“回头看”。第二轮督察要适当扩展督察范围,将国务*有关部门和承担生态环保任务较重的央企纳入督察对象;将继续探索创新督察方法,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将紧盯督察整改落实,针对重点问题咬住不放,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

    深度上

    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还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有三个重点,分别是污染防治攻坚战7大标志性战役及其他重点领域;督察整改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体系上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省级督察作为中央督察的重要延伸和补充,重点关注党中央、国务*及省级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

    内容上

    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2019年3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司长邱启文介绍,2018年,生态环境部启动了“清废行动2018”等专项执法行动,对危废倾倒点进行全面摸排核实,效果显著。截至目前,向长江经济带11省市交办的130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304个,整改率达99.7%。2019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将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纳入督察范畴。

    央视3·15晚会曝光,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被制成儿童玩具。邱启文表示,3·15晚会曝光的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必须查明废物的来源和产品的流向,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下一步,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范畴,压实地方的政府责任。

    2019年中央环保督查工作即将开始,作为企业,如果环保管理不积极,不主动,不作为,小编认为势必会造成一定影响,希望各企业及时做好准备,积极应对。环保督察工作对上一轮检查中暴露出问题的省市、地方会更加严格审查,希望企业老板们及时调整,改善自身,来迎接新一波的环保督察。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迎接环保督察

    1、企业环保手续是否合规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

    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2、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是否齐全: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风险单元是否具备防渗漏、防腐蚀、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实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以及雨水排水系统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净废水系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

    是否具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是否齐全;

    是否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够的缓冲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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