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9月24日,江苏省金湖县法院裁定一起环境违法的强制执行案件,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但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0万元,加处罚10万元,合计20万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因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行为,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2月14日告知了对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金环罚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罚款100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3月3日向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送达。因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企业已经关闭,但未履行罚款义务,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金湖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金环罚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