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2018至2019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要求提出,2018至2019年,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受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我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省财政厅厅长付忠伟说,这一税额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遵循“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根据《环保税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初期按照“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既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又考虑了我省环境现状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二是与邻近省份税额标准一致。三是给予了企业政策缓冲区,使企业相对容易承受,对全省当前经济产生的影响比较小。同时,在环保税执行2年左右的时候,再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以后的税额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能力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更有效地体现环保减排的政策意图和政策导向,调节企业污染治理行为,促进污染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