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说明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官网上公告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而且在公司内部进行如下公示: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期: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8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公示栏。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员工通过书面呈报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的任职情况等信息。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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