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判处我市一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饶某装修工程款100312元并支付违约金240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2019年12月7日,饶某与该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一份滨湖世纪城某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整装施工合同,工程预算165000元,工程期限为100天,如果该装饰公司逾期完工,则按30元每天的违约金赔偿饶某。但是在饶某陆续支付107250元装修款后,该装饰公司却处于停工状态,直至合同期结束仍未继续施工,饶某便将该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临川法院审理认为,饶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整装施工合同并要求扣除装修残值后退还装修工程款100312元以及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240元,给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临川法院从2019年底开始,至今已收到70余起该装修公司为被告的起诉案件,所有案件皆为合同纠纷。目前,该装修公司处于无法联系状态,本应出席的庭审也未出席。对于这种不出席庭审的情况,将会电子公告判决,期限满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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