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纳、刘畅)记者近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是其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据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科长王莺翘介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于2017年发布《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规定对驰名商标在商事登记时给予同行业保护,但缺乏对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所属企业维权成本较高。所以,本次修订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法规、禁限用规则进行补充,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除了“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之外,《若干规定》还有多项制度创新。在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方面,近年来“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数量逐年增多,这两类商事主体不仅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市场交易安全,也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同时,由于缺乏有效退出机制,这两类商事主体的负责人等人员也因此受到信用惩戒,难以顺利经营名下其他商事主体。因此,本次修订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在推进港澳企业跨境经营便利化方面,本次修订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