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赶海” 警惕“一窝蜂”

   2020-07-02 门窗网sxxjymy12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02日 08时50分43秒

  编者的话

  近年来,城市钢厂环保搬迁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我们梳理沿海各地的有关规划发现,推动钢企从内陆向沿海地区搬迁,已成为一些地区解决环保难题的主要手段之一。有业内人士戏称,2007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发生后,要求将排放氮、磷等污染因子的企业从太湖流域搬到长江边。“长江大保护”实施后,要求企业从长江边搬迁至沿海地区。若今后实施更加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企业还能搬去何方?

  钢企环保搬迁到沿海地区,如果出于优化布局的目的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一窝蜂”地向沿海搬迁,就要打问号了。因为单从环保角度看,对企业实施搬迁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而是将污染从一个地方挪到另一个地方,属于“治标不治本”,同时搬迁势必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耗,且搬迁后企业生产经营压力也会明显加大。

  本期《纵深》版推出《“赶海”警惕“一窝蜂”》,围绕城市钢厂环保搬迁这一困扰我国钢铁工业布局调整的难题展开讨论,深入探索钢铁企业与城市、生态环境、经济、就业实现多赢的路径,同时为钢铁行业优化布局提供一些思路。

  从依山到傍海,钢铁沿海布局调整步伐加快

  刘凡

  由资源型布局向临港临海型布局转型,是中国钢铁产业正在经历的深刻变革。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已经兴建了辽宁省鲅鱼圈、河北曹妃甸、山东日照、广东湛江、广西防城港5个重要的沿海钢铁生产基地。

  2008年9月10日,鞍钢营口鲅鱼圈钢铁项目投产。该项目是我国落实钢铁产业发展规划,批准建设较早的沿海布局钢铁基地,620万吨钢铁产能在此高度集中,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环节在此一气呵成。除鞍钢鲅鱼圈钢铁生产基地外,拥有600万吨钢铁产能的五矿营口中板公司也在营口鲅鱼圈区安营扎寨。

  根据规划,未来唐山地区将有1/4左右的钢铁产能集中到曹妃甸。目前保守估计唐山地区的钢铁产能在8000万吨左右,完成沿海布局后,将有2000万吨左右产能集中到曹妃甸地区。再加上首钢京唐已经完成的一期工程和正在建设的二期工程近2000万吨产能,曹妃甸地区聚集的钢铁产能将进一步扩大。

  目前山东省沿海地区寿光市(巨能钢铁、鲁丽钢铁钢铁产能在360万吨左右)、潍坊市(潍坊特钢钢铁产能在300万吨左右)、烟台市(华新不锈钢钢铁产能在100万吨左右)、青岛市(青岛特钢钢铁产能在417万吨)、日照市(日照钢铁、山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产能在2600万吨左右)、临沂市(江鑫钢铁、三德特钢钢铁产能在500万吨左右)钢铁总产能在4000万吨左右。按照山东省政府的规划,到2025年,沿海地区钢铁产能占比将提升到70%以上。未来山东省8000万吨钢铁产能的一半,也就是4000万吨左右钢铁产能将布局在日照市。

  至于防城港和湛江钢铁项目,前者是广西冶金产业的二次创业,实现“一核、三带、九基地”【“一核”即以防城港作为广西冶金产业发展布局的核心;“三带”为防城港-贵港-来宾-柳州钢铁产业带,防城港-北海-玉林-梧州不锈钢产业带,防城港-崇左-百色锰产业带;“九基地”为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性冶金基地、柳州钢铁基地(含来宾铁合金)、贵港钢铁基地、北海铁山港(临海)工业园不锈钢基地、玉林龙潭产业园不锈钢制品基地、梧州不锈钢供应基地、百色锰产业基地、崇左锰产业基地、贺州矿山装备铸造基地,沿海临港产能占比超过60%】布局的重要一步;后者则是宝武前身的宝钢集团重组广东当地韶钢等建立起来的设计产能超1000万吨的钢铁生产基地。柳钢防城港钢铁项目将新建4座3200立方米炼铁高炉、7座200吨炼钢转炉,规模为生铁产能1068万吨、粗钢产能1470万吨,待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耗资100亿元,计划于2019年底完成,投产后可置换原有低效产能298万吨生铁和340万吨粗钢)完成之后,防城港的钢铁产能将在2000万吨左右,将成为广西名副其实的“钢都”。

  仅这五大沿海钢铁生产基地已有、在建和拟建的钢铁产能就达到了1亿吨左右,中国钢铁产业“靠山吃山”的布局正被彻底打破,对于优化我国钢铁产业布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梳理近年来沿海各地钢铁产能规划发现,迫于环境重压,钢企向沿海搬迁、布局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除了五大沿海钢铁生产基地外,目前还有一大批钢铁项目正瞄准乐亭、盐城、南通、连云港、福州等沿海地区,或已经进发,或蓄势而动。



  【见仁见智】

  钢企“赶海”应做到全国“一盘棋”

  李新创

  钢铁企业向沿海地区搬迁,不只涉及一个企业,更涉及产业、经济、环境、社会等方方面面。因此,应全面多角度地进行分析,把具体的企业搬迁放到上述各个方面的大背景下去看,才能得到客观准确的判断。

  钢铁企业向沿海地区搬迁的决策,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政策导向的要求?是否有利于贴近市场、服务用户?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是否有利于优化布局、技术进步?是否有利于产品升级、延伸链条?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否有利于重构组织、加强管理?是否处于有利的投资时机?

  鉴于区位、物流方面的有利条件,沿海钢铁基地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从当前的企业在建、拟建钢铁项目来看,未来一个时期,沿海地区钢铁产能仍将增加。对于沿海钢铁项目,应一分为二地来看:一方面,对于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减少排放、改善环境,企业确有投资意愿和实力的沿海钢铁项目,应予以鼓励;另一方面,应审慎推进钢铁企业向沿海地区搬迁,不宜大规模“运动式”地在沿海地区布局钢铁基地,须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按照产业发展规律,详尽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避免一哄而上、不切实际的做法。

  钢铁企业向沿海地区搬迁,是钢铁产业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着眼长远,全国“一盘棋”地统筹考虑。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条件(市场、资源、环境承载力等),以及产城融合等方面问题,从国家层面进行钢铁产业布局规划。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经过论证确有搬迁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沿海钢铁基地,应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开创新的建设发展模式。比如,围绕价值链打造产业链,进一步发展钢材深加工产业,乃至下游用钢产业,应用新一代产业互联网,与用户、供应链企业、金融机构、同行友商等共建钢铁生态圈,提高圈内各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作者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碧海蓝天

  周裕

  在笔者看来,新世纪以来批准兴建的五大沿海钢铁生产基地,就形成原因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曹妃甸和日照钢铁生产基地是迫于环保压力的产能被动“迁徙”,而新世纪最早兴建的鲅鱼圈钢铁基地是鞍钢向沿海发展的主动布局,防城港和湛江生产基地也是瞄准东盟经济圈的主动布局。

  这几年迫于环保的压力,各地加快推动城市钢企环保搬迁,一些沿海省份加快钢铁向沿海搬迁调整的步伐。海洋环境保护必将成为临港临海型钢企共同面对的难题。具体来看,临港临海型钢企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钢铁行业属于“大进大出”的行业,临海布局就是要借助水运低成本的特点。但是,大型船舶的频繁出入,可能会因为船体漏油等原因,对局部海域水体质量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二是当前,国内钢企在炼钢、炼铁环节产生的废水虽然经过相应的环保处理,但是处理后的中水并没有被钢厂完全回收,仍会有一部分流入海洋,加上一些钢企存在废渣、废水私自偷排入海的情况,无疑加重了海洋的环境负担。

  在笔者看来,念好钢企“赶海”的环保“紧箍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对钢铁沿海项目进行严格的环评审核,实现环保“一票否决”制,从源头上提高沿海钢铁项目的环保装备水平。

  二是利用多种智能装备,对沿海钢企的海洋环境影响进行全天候监测,对于任何逾越环保红线的行为实施“零容忍”。

  三是钢企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废渣、废水等进行最大程度的回收利用,将钢铁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是钢企在生产流程设计上,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合理选择生产工艺,推动清洁生产,力争在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实现废物产生最小化,资源利用最大化、无害化,构筑适合自身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

  五是完善环保配套产业建设。在钢铁产能聚集区引入专业化的环保处理企业,延伸产业链,实现整个钢铁产业基地的资源循环利用。

  在寻求与海洋经济的共生发展上,宝钢湛江钢铁依托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项目运营模式所走出的全新的环保治理路子很值得借鉴。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碧海蓝天,这才是钢企“赶海”的正确姿势。



  【千里借筹】

  日本钢企与海共生的启示

  刘萌

  由于国家地形原因,日本钢铁企业布局更多是临港临海布局,而不是像中国钢企早期依托铁矿石、煤炭等形成的资源型布局。为了避免在临海布局过程中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日本钢铁行业做了很多努力,其与海洋和谐共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其一,产业链设计“由黑向绿”蜕变。

  众所周知,在“环境立国”理念的驱动下,日本钢铁企业始终站在节能减排的前沿,在产业体系设计上更多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因此,日本钢铁企业对原料采购、产品制造、商品流通、市场销售、服务等每个环节都进行精心设计,尽可能地节省资源(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此外,日本钢铁企业还积极促进再生资源和以能源、水和固体废弃物为主的管理,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产业。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钢铁企业借鉴和学习。

  其二,注重环境经营活动。

  中日钢铁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最大的差距不是在装备方面,而是在理念方面。日本钢铁企业超前的环境经营理念是其多年来实现与海洋、城市共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未来,国内钢铁企业应该将环境经营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纳入经营考核,提升企业的环境竞争力。

  其三,引入环保协作单位,拓宽产业赛道。

  钢铁产业的环境处理是个庞大的体系,需要多部门协作才能实现最优结果。特别是,相对于陆地环境,海洋环境更加脆弱和难以修复。日本钢铁企业大多通过合资控股等形式,积极引入环保协作单位,利用环保协作单位的技术,消化企业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并与之形成相互依存的共同体。

  总之,绿色发展是钢铁行业未来不可逆的趋势,这种绿色发展不单纯局限于保卫蓝天,而且还包括守护碧海。在行业发展早期,受思维、技术等限制,我国钢铁产业布局多遵循资源型布局方式,钢铁企业在环保治理方面多是“先上车后补票”。随着大众环保意识的觉醒,产城矛盾日益凸显,不少钢铁企业不得不退城搬迁。因此,在新一轮的钢铁产能沿海布局中,钢铁企业一定要勇于挑起环保的重担,扎紧环保的口袋,不让一丁点儿不必要的污染物流入海洋,以更长远的眼光和更有力的举措拥抱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只有这样,我国钢铁产业的沿海布局转型才算真正成功。否则,在环保不及格的条件下,一切经济发展的成果最终都只能归零。



  【热议】

  对“钢厂搬迁”的三点认识

  刘海民

  所谓“钢厂搬迁”,是一个不符合客观现实,容易带来误解的概念。

  如果企业把机器装备拆下来搬往新厂址,安装起来恢复生产,可以称作搬迁。对于一些轻工行业、组装行业以及商贸企业来说,搬迁可能较为常见。而钢铁行业进行这种意义上的搬迁,古今中外极少发生。10年前国家某权威机关组织开展了“城市钢厂搬迁”课题研究,研究者经过检索,仅发现美国曾有过一起搬迁案例,即拉克万纳钢铁公司(LackawannaIronandSteelCompany),因不能忍受严重的劳资冲突,于1902年自滨州的斯克兰顿市(Scranton)搬迁至纽约州的西塞尼卡市(WestSeneca),后来还是倒闭了。我国抗战时期将汉阳钢铁厂、大冶铁厂的装备拆迁至重庆,重建为后来的重庆钢铁公司,大概可以算作第二例。除此而外,几十年前欧美一些钢铁厂关闭后,把整条生产线卖给我国,建成如首钢二炼钢、沙钢等生产基地,恐怕不能叫做“搬迁”,因为并非同一个主体,只能称之为买卖二手设备。

  而上述这些情况,目前在我国已不复存在。前些年我国首钢、大连钢厂、重钢、青岛钢厂等,都是关闭、淘汰掉原址装备,在新址建成全新的生产线,据了解,利用旧设备的情况基本没有。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第一,是钢铁生产装备多为工业炉窑,一经拆除就成为一堆废钢,可利用其原功能的不多;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我国冶金装备制造和成套技术水平大大提高,利用旧设备意义不大;第三,是弃旧建新往往伴随着技术升级、工艺及产品结构优化,旧设备往往不复利用。

  所以,现在所谓的“钢厂搬迁”,实质上是关闭旧厂,在异地新建一座全新的钢厂。这和真正意义上的搬迁属于不同性质、依据不同的两类决策。

  关闭城区钢厂,主要是地方政府基于环保压力,为维护公共利益做出的决策,属于政府行为,应纳入拆迁范畴。

  城市钢厂是不是一定要关掉?不应一概而论,应全面权衡利弊,依法依规,慎重决策。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要综合考虑关闭城市钢厂的必要性。是不是非关掉不足以使空气质量达标?一些城市把钢厂搬到近郊区,对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有多大作用?通过技术改造和严格监管,使城市钢厂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能不能解决环境问题?能不能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让钢厂在消纳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和提供能源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二是要综合考虑关掉钢厂的收益与成本。关闭城市钢厂除了减少财政收入、居民就业外,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产损失,这是成本。收益除了改善空气质量外,还包括腾出土地进行其他产业开发,以及将“产能指标”转让或让企业作价带走等。只有在全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现实看,有的地方政府推进“钢厂退城”计划,经过了调查研究、专家论证、资产评估和与相关利益方反复的沟通协商过程,企业资产损失得到补偿,职工得到安置,环境得以改善,值得充分肯定。但也有一些地方,钢铁企业退城单纯依赖行政命令,似乎把企业“赶走”,政府除了减少GDP外不需要付出任何其他代价,这明显有违有关法律和中央三令五申保护产权的精神。也有的地方为了不减少当地GDP、税收和就业,指令企业搬往几十公里外的近郊,对改善空气质量作用不大。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废除含义模糊的“钢厂搬迁”概念,明确将城市钢厂退出纳入拆迁范畴,依法依规推进实施。

  异地建厂,应该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交由企业自主决策。

  目前我国钢铁需求已经进入峰值区,未来存在总体上缓慢下降的趋势,产能过剩仍是钢铁行业将长期面临的问题。对退出城市的多数钢铁企业而言,基本上没有哪家企业的产品是不可被其他企业替代的。所以,钢厂退城后并不一定非要再建一座钢厂。即使再建钢厂,建在什么地方,市场定位如何,大宗原材料和产品如何进出,都是应该由企业及其投资者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全面慎重考虑做出的决策,而不应该由政府指令“搬迁”到某一划定的地方。

  (作者系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原国家冶金工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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