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地暖网 随着一阵寒流袭来,大家关注越来越多的自然是供暖问题,本报也将持续关注市民反映的热问题。8日,长春市民王女士反映,自己晚交了取暖费,就被供热企业多收了70元的滞纳金,不知道是否合理?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做了调查,根据《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
供热单位不可以收取滞纳金
王女士家住宽城区基隆小区,归金石热力供热,因为供暖费交晚了,热力公司让交70多元钱的违约金,这令她心里不舒服。王女士认为,她并不是要故意拖延缴纳取暖费,确实是因为有事情耽搁了,她觉得热企不应该收取滞纳金。那么,王女士的质疑合理吗?
昨日,记者查询《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了解到,根据第六条规定,用户在10月15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的,视为正常用热,供热企业对供热系统可正常注水,作好供热相关准备。至10月25日,用户仍未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关阀停热,关阀前应书面告知(送达)用户,系统已注水,由于技术原因,关阀可能造成室内采暖设施冻害、泄漏等后果,相关损失由用户自行负担,并承担20%基本热费;用户不同意关阀或无法告知(送达)的,供热企业不予关阀,用户应承担采暖期全额热费。对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