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暖通空调专业领域)的初评和推荐工作,中国建筑学会暖通空调分会根据《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暖通空调专业领域的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的初评、推荐工作。
第三条 本奖项的推荐、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项的领导机构,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中国建筑学会暖通空调分会负责本奖项暖通空调专业领域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并成立暖通空调领域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中国建筑学会推荐授奖候选项目。暖通空调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根据《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暖通空调领域奖励范围为在我国暖通空调专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群体。
第七条 评选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理论研究前沿成果”,是指在暖通空调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暖通空调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前款所述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决策服务所取得的成果
第八条 评选办法第五条(二)所称“创新及推广应用成果”是指在暖通空调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并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推广性,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九条 评选办法第五条(三)所称“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是指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条 评选办法第五条(四)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暖通空调专业领域有重要的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应用的工程项目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暖通空调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暖通空调领域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由我国暖通空调科研、教学、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暖通空调领域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暖通空调领域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推荐授奖候选项目;
(三)对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本奖项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暖通空调领域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暖通空调分会聘请,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暖通空调领域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九条 本奖项申报主体应是从事暖通空调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一)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为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所在单位提供项目证明。
第二十条 申报本奖项需填写《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专利证书;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报书一式三份,需申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