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家居采暖网 再过20多天,供暖期就要到了。眼下,需要办理停暖的用户得赶紧张罗了,因为有的小区已经张贴出“用户需提前一个月办理停暖手续”的告示。但是,一些刚刚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用户想办理停暖却被拒绝,因为今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热用户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停止用热。
笔者从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了解到,《条例》是自治区出台的首部供热管理地方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执行的是国家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制定的集中供热行业政策。
首个采暖期不得停止用热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引发了公众热议,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条例》第36条规定:热用户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不得停止用热。一些公众对此有争议,认为规定不合理。家住玉泉区的卫女士说:“刚交付使用的房子,空置率较高。如果让家家户户都交供暖费,这不现实,而且执行起来肯定有困难。供热也是一种商品,商品的属性是消费付费。我没有消费,你让我付费,这没有道理。”
对此,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赵军解释说,第一年不能停用暖气,首先是因为第一年需要对新建房屋进行注水供热,以检验整个供热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管网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损坏等缺陷,如发现问题,能及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新建住宅楼一般第一年入住率很低,除个别入住外大部分处于空置状态。热具有向低温传导的特殊属性,如果大部分没有入住的用户办理了停供,那么入住用户家中的热量就会向邻居空置停暖的住宅传导,这样对入住用户的采暖温度将难以保证。
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志中告诉笔者:“供热系统必须运行一个采暖期,才能检测到施工是否完善,短期的施压压力不能等同于完全运行正常的压力。如果不经过运行,施工方一旦将房屋交付,再出现问题,就等于将问题转嫁于供热单位。而供热单位也很难承担这样的责任。对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来说,必须这样规定!”
希望阳光股份一位姓官的销售顾问认为,首先,不供暖、不上水的话,有些问题发现不了。一旦等用户装修好了再发现问题,用户装修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另外,供暖是有成本的,第一年入住率低,大家都不交供热费,热力公司就会亏本运营。这样,热力公司势必会停暖,对其他入住的用户来说,就会受到影响。
停止或恢复用热需30日前提出申请
《条例》第34条规定:热用户需要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在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另第32条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笔者从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呼和浩特市现行的供热管理条例第20条与《条例》第34条相仿。另,停暖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30%的基础费用;办理永久停暖手续的用户,可以不交纳基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