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4月20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年8月2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5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年3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8月26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4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8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4月25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8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9年5月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4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3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的第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