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又迈出了一大步。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0月1日起,《决定》正式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开始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
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建设
“决定出台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也是保障示范区执委会依法行政的需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决定》共七条,篇幅不到1500字。其中,第五条是授权条款,也是决定的核心条款,即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
省级权限下放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如何对重大项目进行决策、管理?
根据《决定》,上海市会同浙江省、江苏省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将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而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将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根据《决定》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为什么需跨区授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解释,当前,两省一市重大项目审批权限层级不一,在江苏吴江可能需4级审批,浙江嘉善或许需3级,上海青浦则是2级,“同一个区域,项目审批程序不同,对示范区来讲首先要标准化。”
张忠伟用了一个比喻:一套房的3个房间以往住了三家人,各自不同装修,现在要住进同一家人,需要重新装修,这就需要统一规划,以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特别是涉及跨区域的项目如互联互通,以往是分别审批、两套方案、两支施工队,如能授权给示范区执委会进行统筹考虑,就有利于提高建设效率和品质。
法治保障落实“一张图”
《决定》的立法工作为何得以顺利推进?在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看来,重点在地方立法协同的“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说,《决定》的出台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首先,共同研究立法问题和立法路径。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按照今年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确定的原则和意见,7月,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赴示范区开展联合调研,沟通、协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立法路径选择。
其次,共同研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共同起草决定文本。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示范区法治保障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其中主要条款,确保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的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
“先行启动区不是新的区,而是跨行政区。按照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超越行政区域编制。所以,为了取得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必须要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丁伟表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决定采用通过“法律询问答复”形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再开展地方立法协同的方式,共同作出示范区法律性问题决定。“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开创了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先河。”
“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形容《决定》的出台:担当、法治、创新。”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认为,《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的生动实践。
“这项立法充满挑战、没有先例。”张忠伟表示,执委会将根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会同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尽快从项目协调推进开始,走向共同实施行动计划,通过《决定》这一法治保障来落实“规划一张图、环保一根线、交通一张网、服务一个章”。